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22    條
(抵押權人違法占有或出賣之責任)
抵押權人占有或出賣抵押物,未依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者,債務人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