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28    條
(取回占有及賠償請求)
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,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妨害出賣人之 權益者,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: 一、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。 二、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。 三、將標的物出賣、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。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,其價值顯有減少者,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 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