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33    條
(信託收據之應載事項)
信託收據應記載下列事項: 一、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、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。 二、信託人同意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之金額。 三、標的物之名稱、數量、價格及存放地地點,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 者,其記載。 四、信託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,受託人占有及處分標的物方法之記載。 五、供給資金或信用之清償方法,如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,其買受人應將 相當於第二款所列金額部分之價金交付信託人之記載。 六、受託人不履行契約時,信託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。 七、如有保險者,其受益人應為信託人之記載。 八、訂立收據年、月、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