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34    條
(信託人取回占有)
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: 一、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。 二、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。 三、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。 四、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