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35    條
(信託人同意出賣標的物之責任)
信託人同意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,不論已否登記,信託人不負出賣人之責 任,或因受託人處分標的物所生債務之一切責任。 信託人不得以擔保債權標的物之所有權對抗標的物之買受人,但約定附有 限制處分條款或清償方法者,對於知情之買受人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