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36    條
(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)
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,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。 違反前項規定者,其信託收據無效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