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 4- 1 條
(效力及於加工附合混合物)
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,有加工、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,其擔保債權之效 力,及於加工物、附合物或混合物。但以原有價值為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