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 7- 1 條
(申請登記有不合規定者之補正)
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有不合規定者,登記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命其補正 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登記機關應予駁回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