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(104.12.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)
第   10    條
登記機關接受登記之申請後,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辦理完竣,並
發給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