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(104.12.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)
第   12    條
登記機關於年度終了後,應將上年度登記繼續有效部分之各項紀錄,轉列
於當年度登記內,以便查考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