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(104.12.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)
第    3    條
動產擔保交易登記,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。
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,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原
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前二項申請,得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之;申請註
銷登記、抄錄及核發證明書,亦同。
以前項方式申請者,視同向登記機關申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