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(104.12.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)
第    5    條
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如下:
一、動產抵押權之登記。
二、附條件買賣之登記。
三、信託占有之登記。
四、延長有效期間之登記。
五、標的物所有權人變更之登記。
六、標的物變更之登記。
七、動產擔保權註銷之登記。
八、其他有關之登記。
前項登記,由登記機關就第四條申請文件於形式上查對其所載事項與申請
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後為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