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(104.12.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)
第    7    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:
一、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,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。
二、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。
三、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