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管理外匯條例(098.04.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)
第   14    條
(自備外匯之範圍及用途)
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,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 匯,為自備外匯,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、第六款及第七 款之用途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