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管理外匯條例(098.04.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)
第   19- 2 條
(違反措施之處罰)
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,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。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