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管理外匯條例(098.04.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)
第   20    條
(外匯申報、結售、存入違法之處罰)
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,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;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。 違反第七條規定,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,依其 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,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,並由 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