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管理外匯條例(098.04.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)
第    5    條
(業務機關之權責)
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: 一、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。 二、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,並督導之。 三、調節外匯供需,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。 四、民間對外匯出、匯入款項之審核。 五、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、管理及清償稽、催之監督。 六、外國貨幣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。 七、外匯收支之核算、統計、分析及報告。 八、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