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(085.03.15台財融字第85509601號令修正)
第    4    條
財政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,應發給核准結匯通知書,憑以向指定
銀行辦理結匯,此項文件結匯期限,自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有效。但情形特
殊仍須展期者,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件,逕向財政部申請展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