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(085.03.15台財融字第85509601號令修正)
第    6    條
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,應隨時結售外匯銀行或繳存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
銀行。結售時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,於填
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,逕行辦理結售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