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10    條
(無代理權與越權代理)
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,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。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,就其權限外之部分,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