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06    條
(拒絕證書作成機關)
拒絕證書,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、商會或 銀行公會作成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