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08    條
(付款拒絕證書之制作)
付款拒絕證書,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。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,於提示時,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 成之。但可能時,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