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10    條
(拒絕交還原本時證書之記載處所)
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,並未經返還原本時,其拒 絕證書,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