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11    條
(記載地位)
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、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。 在黏單上作成者,並應於騎縫處簽名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