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13    條
(抄本)
拒絕證書作成人,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,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 事務所,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。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