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18    條
(謄本之製作與效力)
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。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,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,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 分。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,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,記載於原本。 背書及保證,亦得在謄本上為之,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