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28    條
(見票即付與遠期支票)
支票限於見票即付,有相反之記載者,其記載無效。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,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