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32    條
(喪失追索權之事由)
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 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