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34    條
(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)
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,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。但執票人怠於提示, 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,應負賠償之責,其賠償金額,不得超過票面金額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