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36    條
(提示期限經過後之付款)
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,仍得付款。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在此限: 一、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。 二、發行滿一年時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