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14    條
(善意取得)
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,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。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,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