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40    條
(付款人之賠償責任)
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,應負賠償損害之責。但賠償金額不 得超過支票金額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