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143    條
(付款人之付款責任)
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,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,應 負支付之責。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