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21    條
(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時間)
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,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,應於其營業日之 營業時間內為之;如其無特定營業日或未訂有營業時間者,應於通常營業 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