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24    條
(匯票應載事項)
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,由發票人簽名。 一、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。 二、一定之金額。 三、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。 四、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。 五、無條件支付之委託。 六、發票地。 七、發票年、月、日。 八、付款地。 九、到期日。 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。 未載付款人者,以發票人為付款人。 未載受款人者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。 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。 未載付款地者,以付款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