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25    條
(變則匯票)
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,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。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,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,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受款人,變更為記名匯票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