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33    條
(空白背書匯票之轉讓方式)
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,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,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被背書人,變更為記名背書,再為轉讓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