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40    條
(委任取款背書)
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,應於匯票上記載之。 前項被背書人,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,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。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,與第一被背書人同。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,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