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45    條
(法定承兌期限)
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,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。 前項期限,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。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