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46    條
(承兌日)
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,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,應由付款人在承兌 時,記載其日期。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,承兌仍屬有效。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,證 明承兌日期;未作成拒絕證書者,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 末日為承兌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