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51    條
(承兌之撤銷)
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,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,仍得撤銷其承兌 。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