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52    條
(承兌之效力)
付款人於承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。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,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,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 八條所定之金額,直接請求支付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