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53    條
(請求參加承兌之時期與對象)
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,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,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。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,不問何人,經執票人同意,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,而為參加承兌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