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54    條
(參加承兌之記載事項)
參加承兌,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,由參加承兌人簽名: 一、參加承兌之意旨。 二、被參加人姓名。 三、年、月、日。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,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。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,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