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57    條
(參加承兌人之責任)
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,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,參 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