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65    條
(到期日)
匯票之到期日,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: 一、定日付款。 二、發票日後定期付款。 三、見票即付。 四、見票後定期付款。 分期付款之匯票,其中任何一期,到期不獲付款時,未到期部分,視為全 部到期。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,於清償時,應扣減之。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,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, 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