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67    條
(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之到期日)
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,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,計算到期日。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,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 期限之末日,計算到期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