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68    條
(期間之計算方法)
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,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 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;無相當日者,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。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,應依前項規定,計 算全月後加十五日,以其末日為到期日。 票上僅載月初、月中、月底者,謂月之一日、十五日、末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