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69    條
(提示付款時期及對象)
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,其付款之提示,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。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,與付款之提示,有同一效力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