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票據法(076.06.29華總(一)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)
第   71    條
(付款人之審查責任)
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,應自負其責。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,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,不負認定之責。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